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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

【信息时间:2020-03-09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1、近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疫情,日本36日的内阁会议决定,在226日发出的《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14号》条例中的外国人的对象地域有:中国湖北省、浙江省,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新追加了韩国及伊朗的部分地域。韩国:庆尚北道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伊朗:库姆州、德黑兰州、吉兰州。

以上措施,一段时间内从日本时间37日上午0点开始执行。但是,在执行前从外国出发,执行后到达日本的外国人也被作为拒绝入境日本的对象。

2、根据以上的决定,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中国:湖北省、浙江省,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伊朗:库姆州、德黑兰州、吉兰州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另外,在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3、另外,根据36日的内阁会议做出了以下决定。

(1) 一段时间内暂停已由日本驻中国及韩国的大使馆及领事馆发放的到38日为止的单次及多次签证的效力。

(2) 暂停对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韩国的签证赴日免签政策。

以上措施,将在日本时间39日上午0点到日本时间3月最后一天为止执行。另外,执行期间有可能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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