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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0-03-19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接日本国驻上海总领馆通知,具体如下:
1、基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发布通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暂时认定为该证明书中记载的发行年月日开始的6个月。
2、根据上述通知,今后,关于在我馆出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办理签证申请的手续,将采取下述措施。
另外,下述措施,仅限于因为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在该证明书原本有效期限“自发行年月日起3个月”以内签证的申请或者发行都无法进行的情况)。
(1) 出示发行年月日开始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在原本的有效期内无法申请的情况下申请签证时,如果在原有的签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追加提交接收单位(大学等)出具的记载有“可以继续接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申请时所记载的活动内容”的文件(格式任意),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为什么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中记载的发行年月日开始3个月以内无法申请签证”的理由书(格式任意)的情况下,可以受理签证申请。
(2) 关于已收到签证却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无法访日,在未使用的状态下超过签证有效期的情况,出示所记载发行年月日开始不超过6个月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上次申请签证时相同的材料,并追加提交接收单位(大学等)出具的记载有“可以继续接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申请时所记载的活动内容”的文件(格式任意),可以受理签证申请。
(3)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中记载发行年月日的3个月以内已经申请的签证,如果访日预定日期在该证明书中所记载发行年月日的6个月以内,审查结果,有发行签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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